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