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2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0月28日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城市主导功能的集中承载地区,其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等现货交易提供场地、相应设施和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现货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履行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规划建设
编制农贸市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绿色环保、方便市民的原则,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的农贸市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城市建设和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一)符合农贸市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二)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商业建设相配套;
(三)按照步行十五分钟便民生活圈、服务半径一千至一千五百米的标准规划建设,新建农贸市场经营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
农贸市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以及环境卫生、雨污分流排水、预处理设施(隔渣池、隔油池等)、应急、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农贸市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的,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进行改造。
临时农贸市场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拆除。
第三章经营规范
(一)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
(二)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专职的服务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病媒生物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经营秩序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核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基本资料;
(三)设置生熟干湿分开的经营区域、摊位和店铺,实行分区销售;
(四)劝阻、制止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扩摊经营等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证明复印件不少于六个月;
(六)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七)设置检定合格的公用计量器具;
(八)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
(九)制定农贸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和安全隐患排查;
(十)公示投诉电话,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纠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亮照、亮证经营;
(二)在固定摊位从事经营,不得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扩摊经营;
(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四)使用检定合格且与经营事项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五)按照规定保存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配备(戴)防护设施设备;
(七)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的农贸市场不得进行活禽交易活动。
鼓励农贸市场禽类经营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
(一)禁止吸烟;
(二)禁止携带犬只等宠物;
(三)农贸市场导购图;
(四)公用计量器具设置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的其他标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对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贸市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二)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允许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