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城市主导功能的集中承载地区,其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