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