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农贸市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绿色环保、方便市民的原则,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的农贸市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城市建设和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建设。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