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二)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专职的服务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