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

(二)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专职的服务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