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交易为主,集中和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等现货交易提供场地、相应设施和服务,负责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现货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