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测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依法公布抽样检测结果,核查处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