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贸市场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的日常巡查,依法查处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占用公共区域经营等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贸市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