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贸市场出入口醒目位置应当设立以下标识:

(一)禁止吸烟;

(二)禁止携带犬只等宠物;

(三)农贸市场导购图;

(四)公用计量器具设置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的其他标识。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