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农贸市场出入口醒目位置应当设立以下标识:(一)禁止吸烟;(二)禁止携带犬只等宠物;(三)农贸市场导购图;(四)公用计量器具设置点;(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的其他标识。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