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经营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供临时出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使用,不得向其收取摊位使用费。临时销售者应当依法接受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和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