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农贸市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以及环境卫生、雨污分流排水、预处理设施(隔渣池、隔油池等)、应急、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农贸市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的,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