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

农贸市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以及环境卫生、雨污分流排水、预处理设施(隔渣池、隔油池等)、应急、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农贸市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的,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建设和验收规范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