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履行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