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农贸市场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禽类经营区域,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活禽存栏区、销售区、屠宰区之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物理隔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的农贸市场不得进行活禽交易活动。鼓励农贸市场禽类经营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