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应当制定农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确定年度联合监督检查计划、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对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