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