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贸市场开办者按照国家、省文明创建等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和改造,提升农贸市场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