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贸市场开办者按照国家、省文明创建等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和改造,提升农贸市场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