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者、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