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确需歇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通知场内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确需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九十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通知场内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终止经营或者歇业的情况向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