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农贸市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二)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商业建设相配套;(三)按照步行十五分钟便民生活圈、服务半径一千至一千五百米的标准规划建设,新建农贸市场经营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