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贸市场所在地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要求及时关闭市场、封存被污染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相关设施等措施,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流行病学调查和环境卫生消杀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