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6月22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8月1日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机构编制、公务员主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员额审核、招聘指导、经费保障、薪酬确定、抚恤优待等相关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招聘
辅警人员额度确定的标准和程序,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优化招聘程序或者使用其他测评办法等方式招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符合相应的年龄和学历要求;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配偶及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警察类或者政法类专业毕业生。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规范
文职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勤务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一)文书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
(二)疏导交通;
(三)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六)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七)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一)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四)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公开查缉毒品,以及对戒毒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五)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六)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重大突发案件现场,采取相应的临时性措施;
(八)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九)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文书送达、调解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
(十)国家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从事前款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要求。
(一)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三)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四)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
(五)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审核工作;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或者其他超越辅警职责范围的工作。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纪律要求。
辅警的服装式样、标识和证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应当与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标志和证件有显著区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购买、使用辅警制式服装、标识和工作证件。
辅警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驾驶警用交通工具。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辅警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履职年限、考核奖励等情况,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辅警层级进行评定或者升降。
辅警的考核结果与其薪酬挂钩,并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辅警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五章职业保障
对辅警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