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辅警监督管理责任。

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辅警的监督管理工作。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