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本市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