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勤务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四)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公开查缉毒品,以及对戒毒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五)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六)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重大突发案件现场,采取相应的临时性措施;

(八)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九)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文书送达、调解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

(十)国家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从事前款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