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所在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辅警进行追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