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文职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开展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文书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