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由高至低设置为一至七级。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辅警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履职年限、考核奖励等情况,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辅警层级进行评定或者升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