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职业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辅警因工作受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