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辅警履行职责,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