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辅警履行职责,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决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