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勤务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开展下列警务辅助工作:(一)治安巡逻、值守;(二)疏导交通;(三)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四)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六)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七)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