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以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为其配备或者由其使用武器、警械。

辅警在履行职责期间,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驾驶警用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