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聘第十三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二)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解聘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国家和本市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