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