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规范第十四条有效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