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勤务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