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机构编制、公务员主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员额审核、招聘指导、经费保障、薪酬确定、抚恤优待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