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 制定机关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0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1997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1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任免范围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三)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四)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长提名,决定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五)根据市长、区长提名,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
(六)根据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八)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九)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任免厦门海事法院院长;根据厦门海事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建议,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市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区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市长、区长的职务;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副区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为副市长、副区长后,决定其代理市长、区长的职务。
(三)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的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四)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五)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当由有关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的职务。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副区长的职务。
(三)根据市长、区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的职务。
(四)根据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五)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撤换人民法院院长,应当报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七)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八)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厦门海事法院院长的职务;根据厦门海事法院院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撤换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担任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任免程序
(一)提请任命案的,应当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德才表现、任职理由等内容;拟任职单位为新设立机构的,应当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应当附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二)提请免职案的,应当写明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辞职的需附个人辞职申请;机构更名、合并或者撤销的,应当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免职的,应当附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三)提请撤职案的,应当写明拟撤职对象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
(四)提请撤换的,应当写明拟撤换对象的基本情况、撤换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撤换的,应当附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审议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区长、秘书长、局长、主任,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命案,以及决定代理职务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做供职发言。
任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人选,可以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
同一人在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要免(辞)多项职务的,多项职务可以一并表决。
同一人在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既要任命职务,又要免(辞)职务的,可以先进行任命项表决,再进行免(辞)职项表决。
对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表决,再进行任命项表决。
任免案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任命案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就同一人选再次表决。经过进一步考核后,提名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向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请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的任命;如果再次提名未获通过,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任免案通过后,由人大常委会以公告、决定或者任免名单等方式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名人机关。应当上报批准、备案和下达批复、通知的,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提名人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不得履行相应职务和对外公布。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机构名称未变更,但职能已调整的或者其不再属于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不需重新任免;新设立、更名或者撤销的,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