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三条有效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送达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个别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提名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列入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