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时,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表决方式。任免案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任命案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就同一人选再次表决。经过进一步考核后,提名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向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请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的任命;如果再次提名未获通过,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