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担任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