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并由提名人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任命案的,应当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简历、德才表现、任职理由等内容;拟任职单位为新设立机构的,应当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应当附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二)提请免职案的,应当写明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辞职的需附个人辞职申请;机构更名、合并或者撤销的,应当附批准机关的文件;提请批准免职的,应当附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三)提请撤职案的,应当写明拟撤职对象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
(四)提请撤换的,应当写明拟撤换对象的基本情况、撤换理由等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撤换的,应当附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