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凡依照本办法规定任免的人员,其任职、免职、代理职务、接受辞职或者撤职的日期,以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任免案通过后,由人大常委会以公告、决定或者任免名单等方式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名人机关。应当上报批准、备案和下达批复、通知的,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提名人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不得履行相应职务和对外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