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对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

任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人选,可以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

同一人在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要免(辞)多项职务的,多项职务可以一并表决。

同一人在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既要任命职务,又要免(辞)职务的,可以先进行任命项表决,再进行免(辞)职项表决。

对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表决,再进行任命项表决。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