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下列代理职务: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建议,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市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区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市长、区长的职务;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副区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命为副市长、副区长后,决定其代理市长、区长的职务。
(三)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的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四)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五)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当由有关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