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长、区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未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个别确需推迟任命的,市长、区长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机构名称未变更,但职能已调整的或者其不再属于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不需重新任免;新设立、更名或者撤销的,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