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四章 任职监督第三十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组织履职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了解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