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八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应当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