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四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提名人机关应当及时报送补充说明材料;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到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审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