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