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四章 任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对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