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可以采用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时,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副职应当到会作任免案的提请说明,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由主任会议提名的,应当确定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作提请说明。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