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